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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第一章诉讼时效概述

更新时间:2016-04-18 11:29:47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04收藏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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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时效概述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环球网校提供诉讼时效)

  上述“法定期间” 即是诉讼时效期间。即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会受理并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权利人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依照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等规定

  我国诉讼时效有如下特点:

  1、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巳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却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法律不予支持。

  3、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当事人均应普遍适用,不得作任何变更。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斯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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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师介绍:黄建军老师

  ●北京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中国社科院国际法专业博士。

  ●从事会计职称、国家司法考试培训工作,曾多次被邀请到全国各地做大型串讲或开展考前辅导座谈。

  ●主讲会计初级、中级职称、注会经济法课程,注册税务师、企业法律顾问等课程

  ●环球职业教育在线实力派辅导老师

  ●黄老师授课经验丰富,授课风趣幽默、条理清晰、重点突出,考点把握准确,通过率很高深受学员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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