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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抵押物登记

更新时间:2016-07-18 11:10:42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94收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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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时间为9月10日-12日举行,中级会计师考生正在紧张的提升阶段,环球网校为了让考生更好的进行学习特发布“2016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抵押物登记”,希望中级会计师考生认真学习,以下是环球网校为你提供抵押的相关知识点。祝中级会计师考生学习愉快

  抵押物登记

  1、登记是抵押权的设立条件(环球网校提供抵押物登记)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这四种财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以上述财产设定抵押,如果当事人未办理登记,虽然抵押权没有设立,但是抵押合同已经生效。

  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只要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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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登记为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当事人以《物权法》规定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和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或者以《物权法》规定的动产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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