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如何学习法规
【摘要】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生已开始进行备考,环球网校为了让考生更好的进行学习特发布“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如何学习法规”本文由环球老师郑晓博老师分享,希望能够帮助广大考生如何进行备考及学习提供思路,具体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如何抓重点如下
如何抓重点-关注法规本身
法律条文即从正面列举,又从反面列举的知识点,通常是考试的重点。
例如,公司股东可以用于出资的财产
可以用来出资的财产 |
|
I |
货币 |
II |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 |
III |
股权、债权 |
不得用来出资的财产 |
|
I |
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 |
II |
设定担保的财产 |
法律条文进行穷竭式列举,未设置兜底条款的,通常是考试的重点,例如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的四种情形: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下列情形除外: |
|
(一) |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二) |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三) |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
(四) |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
(没有“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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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强制性规定,要比任意性规定更为重要,出题概率更高。
强制性规定举例(流押条款无效规定) |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
任意性规定举例(索赔权转让条款) |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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