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四章考点: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
【摘要】2017年的中级会计职称已进入最后冲刺阶段,环球网校特整理常见考点并发布“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四章考点: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以下内容详细介绍了关于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考生牢固掌握商业银行的相关知识点,供中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网校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
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
一、商业银行的设立(环球网校提供商业银行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
(1)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
注册资本
(1)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2)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3)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2)商业银行的设立程序
(3)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
(1)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
(2)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3)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4)商业银行拨付给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二、商业银行的变更
(1)商业银行重大事项的变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①变更名称;
②变更注册资本;
③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④调整业务范围;
⑤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
⑥修改章程;
⑦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査其任职资格。
(2)商业银行的合并、分立。
商业银行的合并、分立,造用《公司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合并、分立,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章节练习题: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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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业银行的接管
商业银行的接管是指金融管理机关通过一定的接管组织,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全面控制和管理商业银行业务活动的行政管理行为。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
(1)接管的条件与法律后果。
(2)接管的实施与终止。
《商业银行法》规定了接管终止的情形:
①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
②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③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商业银行的终止
商业银行的终止是指商业银行法人资格的丧失,也即从法律上消了其独立的人格。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1)商业银行因解散而终止。
(2)商业银行因被撤销而终止。
(3)商业银行因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章节练习题: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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