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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四章考点:保险合同的形式

更新时间:2017-09-04 10:32:23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01收藏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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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7年的中级会计职称已进入最后冲刺阶段,环球网校特整理常见考点并发布“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四章考点:保险合同的形式”以下内容详细介绍了关于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考生牢固掌握保险合同的相关知识点,供中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网校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

  保险合同的形式

  1、保险单(环球网校提供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单是保险人签发的关于保险合同的正式的书面凭证,保险单由保险人签发并交给投保人,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主要凭证。

  2、保险凭证(“小保单”)

  ①保险凭证是一种内容简化了的保险单,一般不列明具体的保险条款,只记载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的主要内容,但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②对于保险凭证未列明的内容,以相应的保险单的记载为准;当保险凭证记载的内容与相应的保险单列明的内容相抵触或者保险凭证另有特约条款时,以保险凭证的记载为准。

  3、暂保单

  ①暂保单是在保险单发出以前由保险人出具给投保人的一种临时保险凭证。

  ②暂保单在保险人正式签发保险单之前,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若保险人出具正式保险单或者暂保单的有效期限届满,暂保单的法律效力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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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投保单

  投保单是保险人事先制定的供投保人提出保险要约时使用的格式文件,投保单本身不是保险合同,但投保单经投保人填具后,如果其内容被保险人完全接受,并在投保单上加盖承保印章时,就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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