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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必考点:个人独资企业

更新时间:2018-07-25 10:23:14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80收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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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处于提高阶段,环球网校小编希望考生掌握考点,特整理发布“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必考点:个人独资企业”本文分享中级经济法必考考点内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
【必考考点19】个人独资企业

1、特征

(1)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是非法人企业(非法人资格);但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2、★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解释: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能作为投资人。

(2)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3、事务管理:可以自己,可以委托他人。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对受托人的法定限制: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等(10项)。

5、★解散后的责任: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分享到: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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