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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必考点:公司解散和清算

更新时间:2018-07-24 13:23:14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93收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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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处于提高阶段,环球网校小编希望考生掌握考点,特整理发布“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必考点:公司解散和清算”本文分享中级经济法必考考点内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
【必考考点18】公司解散和清算

1、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受理

陷入僵局(3种):

①两年未开股东会;

②两年股东会表决不过;

③董事冲突无法解决+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表决权10%以上。

不予受理

①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

②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

③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为由提解散公司诉讼。

2、不按规定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承担责任。

3、清算期间,公司财产在未按照法定程序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4、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5、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分享到: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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