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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必考点:上市公司的收购

更新时间:2018-07-26 10:35:07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86收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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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处于提高阶段,环球网校小编希望考生掌握考点,特整理发布“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必考点:上市公司的收购”本文分享中级经济法必考考点内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
【必考考点30】上市公司的收购

1、上市公司控制权:持股50%以上;表决权超过30%;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实际支配表决权足以对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2、一致行动人:有控制关系;受同一主体控制;同时在两处任董监高;有重大影响、融资安排;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及其亲属;在投资者处任职的董监高及其亲属。

3、要约收购规则

(1)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2)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3)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并通知被收购公司。

(4)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

(5)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期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分享到: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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