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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必考点:保险合同的解除与代位求偿制度

更新时间:2018-07-27 11:01:5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11收藏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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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处于提高阶段,环球网校小编希望考生掌握考点,特整理发布“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必考点:保险合同的解除与代位求偿制度”本文分享中级经济法必考考点内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
【必考考点33】保险合同的解除与代位求偿制度

(一)保险合同的解除

1、投保人单方解除合同权

(1)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法律另有规定或保同另有约定除外。

(2)人身保险

保险人应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财产保险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

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应“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保险费后,退还投保人。

【提示】“手续费”不管保险责任开始前后均不予退还。

2、保险人单方解除合同权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骗保。

(3)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4)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的或者保险人要求增加保险费被拒绝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5)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6)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恢复合同效力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代位求偿: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分享到: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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