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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精选习题:汇票保证、追索权

更新时间:2021-04-25 15:25:35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66收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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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中级会计备考已开始,今天给同学们带来了小志老师分享的干货,内容比较满!环球网校小编分享“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精选习题:汇票保证、追索权”希望同学们可以认真刷一下例题,检验自己的学习成果,与此同时记得做完题目不要单单只核对答案

票据法律制度

考点覆盖范围:

票据法律制度:票据法关系、票据基础关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补救措施、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票据抗辩、票据的伪造和变造、汇票的一般规定、汇票-出票、汇票-转让背书、汇票-承兑、汇票-保证、汇票-追索权、本票的特殊规定、支票的特殊规定

考情分析

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票据法律制度考情分析

知识点:汇票-保证

【1-单选】

甲公司签发一张6个月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给乙公司,找到赵某、钱某作为票据的保证人,赵某和钱某在票据正面记载“若持票人到期不获付款,我二人各承担票据责任的50%”。后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丙公司,并找到孙某作为票据的保证人,孙某在票据的背面记载“若到期后甲公司不能支付票款,持票人必须先到法院起诉,本人只承担补充责任”。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赵某、钱某承担按份保证责任

B.孙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C.孙某的保证行为无效,不承担保证责任

D.赵某、钱某、孙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汇票的保证。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知识点:汇票-追索权

【1-多选】

汇票到期日前,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情形有( )。

A.付款人死亡

B.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C.保证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D.承兑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汇票的追索。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①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②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③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④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①属于到期后追索,②~④属于到期前追索】。

【2-单选】

2016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三个月后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甲银行于7月12日承兑后B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9月18日,C公司委托开户银行向甲银行提示付款,C公司开户银行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为由拒绝受理。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C公司向B公司行使追索权的期限说法正确的是( )。

A.2016年12月18日之前

B.2017年3月18日之前

C.2018年9月18日之前

D.C公司不能向B公司追索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汇票的付款。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本题中,B公司是一般前手,不再承担付款责任。

【3-多选】

甲公司签发一张出票后1个月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给乙公司,记载付款人为P银行。乙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赵某作为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记载被保证人为乙公司。票据到期后的第二天,丙公司向P银行提示付款,P银行以丙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承兑为由拒绝付款,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丙公司不能向甲公司请求票据权利

B.丙公司不能向乙公司追索

C.丙公司不能向P银行追索

D.丙公司不能向赵某追索

【答案】BCD

【解析】

本题考核票据的追索权。根据规定,超过提示承兑期限,持票人就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不丧失对出票人(甲公司)的权利。

【4-多选】

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由甲银行承兑,票据到期前B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C公司,赵某作为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票据到期的第二天,C公司请求甲银行付款时,甲银行以A公司账户内只有5000元为由拒绝付款,则C公司可以向( )追索。

A.A公司

B.B公司

C.甲银行

D.赵某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汇票的追索权。承兑人以与出票人之间的关系对抗持票人的,为无理拒付行为,持票人对承兑人的无理拒付行为可以向票据的一切前手追索。因此C公司可以向A公司、B公司、甲银行、赵某行使追索权。

【5-多选】

甲公司签发一张由A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给乙公司,乙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同时在该票据的背面注明“不得转让”,丙公司又将其背书转让给丁公司,票据到期丁公司提示付款被拒,则丁公司可以向( )追索。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A银行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追索。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则丁公司可以向除乙公司以外的人行使追索权。

【6-多选】

甲公司签发一张商业汇票给乙公司,乙公司将其背书转让给了丙公司,丙公司又将其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丁公司到期提示付款被拒绝,于是向丙公司行使了追索权,丙公司清偿后取得该票据并向出票人甲公司追索,则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 )。

A.本公司向丁公司支付的全部金额

B.本公司自取得票据后到甲公司清偿前发生的利息

C.本公司向甲公司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D.本公司自取得票据后到甲公司清偿前因资金周转不足造成的停工待料损失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追索权。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①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②发出通知书的费用。选项D: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再追索的支付范围。

【7-单选】

2018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见票后3个月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6月10日A公司向其开户银行提示承兑,银行于当日承兑,6月11日A公司将票据交付给B公司,7月10日B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C公司。9月12日,C公司请求承兑银行付款时,银行以A公司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绝付款。C公司遂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于9月15日向C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B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 )。

A.2018年12月5日之前

B.2018年12月15日之前

C.2020年6月5日之前

D.2020年9月10日之前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持票人对商业汇票的出票人的追索权时效,自到期日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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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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