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06会计职称考试10月21-31日报名
扬州市200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通知
各县(市)考办,邗江、广陵、维扬、开发区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05]12号)和《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2006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苏财会[2005]49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2006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职称考试级别和考试科目
1、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
2、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中级证书;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二、报名条件
报名条件仍按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的要求进行。
三、考试时间
2006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将于2006年5月20、21日举行。
四、报名时间
扬州市2006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间定于2005年10月21日始至10月31日止(双休日不休息)。
五、收费标准
2006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收费标准为:
1、报名费:每人10元
2、考试费:每门科目42元
3、培训费:150元/门
六、考场设置
各地应严格按考试考务规定做好考场的设置工作,要根据应考人员的分布情况,本着就近、集中的原则,选择高考定点单位设置考场,每一考场一律安排30人。各县(市)只设初级资格考试考场,中级资格考试考场只设在扬州市区。各地考试所需试卷量一律按30份/袋规格计算,并请于2006年1月15日前将考点名称、所需试卷量等报市会考办。
七、关于档案号的填写
2006年是财政部、人事部对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考试成绩实行单科累计制(中级单科合格成绩在连续两年的考试期间有效)的第六年。为便于加强对参加中级资格考试考生的档案管理,请你们务必做好考生档案号填写的宣传工作。
1、初级考生不必填写档案号;
2、第一次参加中级考试或从未取得中级单科合格成绩的考生不必填写档案号;
3、已经参加过中级考试并取得单科合格成绩的考生,在第二年报名时必须填写会考办核发的档案号;如果档案号未填写或填写错误,将会导致考生上一年的合格成绩无法汇总。
2006年度会计资格考试相关考生的档案号已随2005年度会计资格考试成绩一并下发,请你们务必通知到考生本人。
八、加强对跨省区考生的管理
为了加强对跨省区流动考生的管理,更好地为他们服务,根据全国会计考办的文件精神,对跨省区报名的考生已经取得部分科目考试合格的成绩证明,应由原考区省级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出具成绩合格证明和成绩档案调转软盘。因此,今年各地考生有转往外省参加2006年考试的,其成绩合格证明和成绩调转软盘应到省会计考办办理。对于跨市区流动的考生,江苏省今年下发的成绩档案库为全省档案库,不需要办理成绩档案调转软盘,但要求考生要出具原市级考试管理机构出具的成绩证明,以便检查考生报名信息的填涂是否准确。对于外省调入的考生,必须持有由原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出具的成绩合格证明和成绩档案调转软盘,才能受理报名。此类考生的有关资料要单独存放。对没有原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出具的成绩合格证明和成绩档案调转软盘的考生,如2006年的成绩合成不了,后果由考生自负。
九、认真做好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严格把好报名关
各级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在组织报名时,必须严格按苏财会[2005]31号文件《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考试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具体经办人员要认真做好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必须严格审查报考人员报名登记表、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原件,不得以证件复印件代替原件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请考生在报名登记表中的“个人承诺”栏中签名确认。各考办不得随意放宽考试的报名条件,自立标准,如有弄虚作假,将按全国会计考办会考[2005]7号文件《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规定处理。
各会计考试管理机构要严格审查报名信息卡,特别要注意审查老考生的档案号、姓名、身份证号、报考级别及报考科目等信息。审查无误后,请考生在考试报名表上签名确认。为便于对老考生成绩合成的管理,凡参加2005年资格考试取得部分科目合格且身份证号填写有误的考生,在办理2006年资格考试报名手续时,仍按2005年所填身份证号填涂身份证号码栏。各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应将该类考生信息单独汇总上报市会考办。各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务必于11月15日前将考生报名信息卡复核后交市会考办。
对于考试报名工作中的其他问题,要严格按照全国会计考办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遇特殊问题,应及时向市会考办反映,不得自作主张,自行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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