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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三章复习与练习一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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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在考试中是较重要的章,特别根据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的内容,教材重写的合伙企业法分值要有所增加;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P97)

  1、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3、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P99)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

  3、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解释1】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用“劳务”出资。

  【解释2】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自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1)投资人不能以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出资;

  (2)个人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没有先后执行的问题;

  (3)投资人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必须在设立申请书中注明,如果没有注明,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

  【例】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事项中,属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必备条件的有( )。

  A、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

  B、投资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须有企业章程

  D、有符合规定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

  【解析】正确答案是A、B。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就必然要求投资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最低注册资本和企业章程。所以,C、D不属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必备条件。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1、投资人的任意限制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的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相关链接】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对受托人的职权限制(法定限制)

  (1)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2)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4)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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