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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初级经济法》预习辅导第四章(9)

更新时间:2009-11-19 09:05:4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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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一、纳税人与扣缴义务

  (一)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同胞。

  解释: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提示:划分为两类纳税人标准——住所和居住时间

  1、居民纳税人: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税。判定标准: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一个纳税年度)的个人。

  2、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我国纳税。判定标准: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一个纳税年度)的个人。

  提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而未超过5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满5年的,从第6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例题】下列属于非居民纳税人的自然人有( )。

  A、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B、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C、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时间满1个纳税年度

  D、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但目前未居住

  答案:A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二) 扣缴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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