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级经济法》预习辅导第四章(10)
二、个人所得税税目、税率、计税依据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一)一般规定
1、工资、薪金所得
(1)下列项目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
③托儿补助费;
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另外,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从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可以扣除。
(2)税率: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3)费用扣除:月扣除2000元(4800元)。
提示:自2008年3月1日起,减除费用由1600元调整为2000元。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比照该税目征收)
3、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20%比例税率计税)
4、劳务报酬所得:包括设计、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演出、技术服务、介绍服务、代办服务等(有加成征收规定)。
5、稿酬所得包括:个人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国家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应税项目 |
税率(累进、比例20%) |
扣除标准 |
1.工资、薪金所得 |
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
月扣除2000元(4800元) |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
3.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每月1600元)( |
4.劳务报酬所得 |
20%,但有加成征收规定 |
每次收入≤4000元: |
5.稿酬所得 |
20% |
|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20% |
|
7.财产租赁所得 |
20% |
|
8.财产转让所得 |
20% |
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 |
9.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20% |
无费用扣除,以每次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 |
10.偶然所得 |
20% |
|
11.其他所得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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