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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初级经济法》预习辅导第四章(11)

更新时间:2009-11-19 09:07:5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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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个人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的扣除

  个人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注:直接捐赠不得扣除)

  所得额×30%作为限额;

  2、每次收入的确定

  (1)劳务报酬所得: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

  【例题】国内某作家创作的一部小说在报刊上连载三个月,第一个月支付稿酬3000元,第二个月支付稿酬4000元,第三个月支付稿酬5000元,计算该作家取得稿酬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家取得稿酬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000+4000+5000)×(1-20%)×20%×(1-30%)=1344(元)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例题】纳税人出租住房,收取一个季度的租金6000元,在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时,应先折算为月,再扣除标准费用,即应纳税额=(2000-800)×10%×3。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每次取得收入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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