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复习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1、投资人的任意限制
【举例】甲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委托乙管理企业事务,甲授权乙对外签订合同不得超过100万元,该限制属于任意限制。某日,乙代表A企业与B签订200万元的买卖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B是否为善意第三人。如果不知道甲对乙的职权限制,那么为善意的第三人,该合同有效。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的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相关链接】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题1】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投资人不能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
B、投资人可以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
C、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D、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恶意第三人
【答案】BC
【例题2】甲投资设立乙个人独资公司企业,委托丙管理企业事务,授权丙可以决定10万元以下的交易。丙以乙企业的名义向丁购买15万元的商品。丁不知甲对丙的授权限制,依约供货。乙企业未按期付款,由此发生争议。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有效
B.丙仅对10万元以下的交易有决定权,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无效
C.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可不履行付款义务
D.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付款10万元,其余款项丁只能要求丙支付
[答案]A
[解析]本题的考核点为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限制只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有效,对第三人并无约束力,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2、对受托人的职权限制(法定限制)
(1)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2)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4)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例题】某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聘用甲管理企业事务,在个人独资企业经营中,甲有权决定将该企业的商标有偿转让给他人使用。 ( )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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