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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第四章消费税应纳税复习资料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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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为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消费税应纳税额=销售额(或者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1、一般销售: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与增值税的规定相同)

  题目中的销售额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时,必须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举例; (1)甲汽车制造厂向A销售汽车时,销售价格为300万元 (不含税)。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00 X17%;消费税为300 X30%

  (2)甲向B销售汽车时,销售价格为700万元(含税)。增值税销项税额为700/(1+17%)X17%;消费税额为700/(1+17%)X30%

  2、价外费用

  (1)价外费用(含增值税)应并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例题】甲汽车制造厂向A销售小汽车,价款100万元(不含增值税),同时向乙收取了5万元的手续费:(1)甲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100+5/(1+17%)] X17%;(2)甲企业应缴纳消费税=[100+5/(1+17%)] X8%

  (2)承运部门的运输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不属于价外费用。

  3、包装物

  (1)包装物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当计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2)一般情况下,押金不计征消费税

  (3)逾期包装物押金和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当计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计征消费税。

  (4)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5)对包装物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并在规定期限内未予退还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例题】包装物已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并在规定期限内未予退还的押金,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 (2007年)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销售应税消费品包装物押金的计税。根据规定,对包装物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并在规定期限内未予退还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4、视同销售

  (1)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无偿赠送他人的,按同类产品“当月”(或者最近时期)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消费税。

  【例题】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用于( )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消费税。

  A. 换取生产资料

  B. 换取消费资料

  C. 投资入股

  D. 抵偿债务

  【答案】ABCD

  5.组成计税价格

  (1) 自产自用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2)委托加工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3)进口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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