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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四章复习与练习六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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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十、外资企业法(P170)

  1、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化,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应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注册资本

  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例题】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外资企业下述事项中,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有( )。

  A、增加注册资本

  B、转让注册资本

  C、抵押企业财产

  D、转让财产

  【答案】ABCD

  3、出资方式(P171)

  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兴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0%。

  4、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5、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由外国投资者自行设置。

  6、外资企业的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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