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中级会计职称备考资料 > 中级经济法: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复习

中级经济法: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复习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中级会计职称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一、公司合并、分立、减资作出的决议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在对公司合并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合并决议才能有效;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在对公司合并作出决议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合并决议才能有效。

  3、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决议,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公司合并、分立、减资

  1、通知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口起l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原规定:90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相关链接】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例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时,应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债权人,该法定期限为( )。

  A、公司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l0日内

  B、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之日起10日内

  C、合并各方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10日内

  D、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10日内

  【答案】A

  2、债权、债务的承担

  (1)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2)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题】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007年)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公司分立后的债务承担。根据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009年会计职称考试相关链接:

  环球网校2009年会计职称考试网上辅导方案

  2009年度会计职称考试各地报名时间汇总

  2008年中级会计职称真题:经济法

  2008年初级会计职称真题:经济法基础

  2009年2月1日前参加会计职称辅导 全部五折优惠!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中级会计职称资格查询

中级会计职称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中级会计职称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中级会计职称各地入口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