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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中级经济法企业破产法重整考点资料一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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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球网校为广大学员整理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试复习资料,以便更好的为2009年会计职称考试做准备:本节内容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八节重整:重整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立即进行破产清算,而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债务人重整计划,债务人继续营业,并在一定期限内清偿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制度。

  一、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1、重整申请

  (1)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下列各项中,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是( )。

  A、债务人

  B、债权人

  C、债务人的出资人

  D.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

  【答案】AD

  2、重整期间

  (1)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2)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3)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如抵押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举例】甲向A银行贷款1000万元,以厂房设定了抵押,当甲企业破产时,A属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那么在重整期间, A应暂停行使担保物权。

  (4)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5)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6)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7)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①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②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③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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