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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中级经济法企业破产法重整考点资料四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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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球网校为广大学员整理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试复习资料,以便更好的为2009年会计职称考试做准备:本节内容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八节重整:重整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立即进行破产清算,而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债务人重整计划,债务人继续营业,并在一定期限内清偿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制度。

  第九节 和解

  和解是指达到破产界限的债务人,为了避免破产清算,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一、和解的提出

  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二、和解协议的通过

  1、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2、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予以公告。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三、和解协议的效力

  1、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

  2、和解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3、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举例】A向B借款100万,c为保证人,A是债务人,经过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认可后,清偿60%。这种情况下,保证人c的保证责任不能减少为原保证金额的60%,B银行有权要求c清偿100万元。

  4、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效力,如债务人不履行协议,债权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能请求人民法院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宣告其破产。

  【例题】下列有关和解协议效力的表述中,不符合新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 )。(2007年)

  A.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有约束力

  B.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全体和解债权人有约束力

  C.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无效

  D.债务人不履行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和解协议的效力。根据相关规定,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的效力,如债务人不履行协议,债权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能请求人民法院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宣告其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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