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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基础:第四章流转税法律制度一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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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增值税

  一、征收范围(P106)

  1、视同销售(P109)

  (1)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3) 总、分机构(非同一县市)的货物移送;

  (4)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折投资者;

  (7)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解释1】如果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4)和集体福利、个人消费(7),不作视同销售处理。

  【解释2】如果将外购的货物用于投资(5)、分配(6)、赠送(8),视同销售。

  【解释3】对于总分机构的货物移送(3),限于“非同一县市”。

  【例题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缴纳增值税的有( )。

  A、将自产的货物用于投资

  B、将自产的货物分配给股东

  C、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D、将自建的厂房对外转让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BC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 (2)选项D应缴纳营业税。

  【例题2】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视同销售的是( )。

  A、将外购的货物分配给股东

  B、将外购的货物用于投资

  C、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D、将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答案】C

  【解析】(1)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视同销售: (2)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不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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