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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经济法》票据法律制度概述详解(3)

更新时间:2010-02-11 13:42:2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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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取得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第二次权利)。

  举例:A向B签发了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B背书给c,c背书给D,D作为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分为两次权利,一是提示付款权,二是追索权(如果付款请求权被拒绝的可以行使)。

  1、票据权利的取得

  (1)出票取得: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

  (2)转让取得:票据通过背书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

  (3)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

  2、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

  (1)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

  举例:A与B签订了10万元的买卖合同,B向A发货,A向B付款,A向B签发支票,B背书给c,c支付了对价。假设B向A发出的是假货,C并不知情,此时C属于善意取得,享有票据权利,提示付款时,A不能拒绝支付票据款。如果C并没有支付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的,C必须承受其前手B的权利瑕疵,提示付款时,A可以拒绝支付票据款。

  (2)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举例:A与B之间签订了10万元的买卖合同,B向A发货,A向B付款,A向B签发了一张支票,但是B取得支票后死亡,C继承了B的支票。那么C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B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例题】甲以背书方式将票据赠与乙,乙可以取得优于甲的票据权利。( )(2007年)答案:×

  解析:根据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二)票据权利的保全

  票据权利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丧失,在人民法院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票据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①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②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③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④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⑤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⑥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解释:所谓“贴现”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到期之前以贴付一定利息的方式向银行转让票据兑取现金。

  【例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中,经票据权利人申请并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的有( )。

  A、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B、应付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C、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D、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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