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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经济法》: 合同法律制度(13)

更新时间:2010-04-02 09:03:4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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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债务人转让债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6、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不能解除:

  (1)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2)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3)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7、债务人破产

  (1)在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2) 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3)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案例:A企业向B银行借款100万元,C是保证人,当债务人A企业破产时,B银行可以向A申报破产债权,如果B不申报的话,B有义务通知C申报破产债权,如果C接到通知后行使预先追偿权,在清偿率是10%的情况下可以从A企业处受偿10万元,此时C用追偿所得的10万元和自己承担保证责任的90万元一起清偿B银行;假如B没有尽到通知的义务导致C不能够行使预先追偿权,此时C免除可能从A企业处受偿所得的10万元保证责任,只需要向B承担90万元的保证责任。

  (四)、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期限。如果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五)、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2、连带保证

  (1)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2)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提示: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例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保证责任诉讼时效的表述,正确的是( )。A、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B、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C、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D、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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