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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经济法》: 合同法律制度(26)

更新时间:2010-04-09 08:46:2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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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为有偿、双务、诺成合同。

  1、租赁合同的期限

  租赁合同的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年。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2、不定期租赁

  (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提示: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例题】根据《合同法》规定,下列情形中的租赁合同,属于定期租赁合同的是( )。(2007年)

  A、甲将一台机器租赁给乙,双方订有书面合同,租赁期限约定为20年

  B、甲乙签订一租赁合同,未约定租赁期限,且不能通过补充协议或根据合同条款、交易习惯确定租赁期限

  C、甲乙订立一口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1年

  D、甲将一私房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3年,现租期已届满,甲未收回房屋,乙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按照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选项A中,订有书面合同,租赁期限也有明确的约定,因此属于定期租赁合同。B、C、D选项均属于不定期租赁。

  3、维修义务

  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租金的支付期限

  对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确定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以下规则:

  (1)租赁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2)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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