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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经济法》:所得税法律制度(8)

更新时间:2010-06-10 11:23:2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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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特别纳税调整(了解)

  特别纳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务调整,包括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及其他避税情况所进行的税务调整。

  1、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2、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3、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抵于税法规定正常税率(25%)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4、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属于资本弱化行为)

  5、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七)亏损弥补

  1、基本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

  【解释1】这里的亏损,是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

  【解释2】如连续发生年度亏损,也必须从第一个亏损年度算起,先亏先补,按顺序连续计算亏损弥补期,不得将每个亏损年度的连续弥补期相加,更不得断开计算。

  【例5—1】某企业l999~2005年度的盈亏情况如下表所示。请分析该企业亏损弥补的正确方法。

年度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盈亏(万元)

-120

-50

10

30

30

40

70

  【解析】该企业1999年度亏损l2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申请用2000~2004年5年的盈利弥补。虽然该企业在2000年度也发生了亏损,但仍应作为计算l999年度亏损弥补的第一年。因些,1999年度的亏损实际上是用2001~2004年度的盈利110万元来弥补。当2004年度终了后,l999年度的亏损弥补期限已经结束,剩余的10万元亏损不能再用以后年度的盈利弥补。2000年度的亏损额5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申请用2001~2005年度5年的盈利弥补。由于2001~2004年度的盈利已用于弥补1999年度的亏损,因此,2000年度的亏损只能用2005年度的盈利弥补。2005年度该企业盈利70万元.其中可用50万元来弥补2000年度发生的亏损,剩余20万元应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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