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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经济法》:所得税法律制度(9)

更新时间:2010-06-10 11:23:2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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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题1】建荣公司2005年度实现利润总额为32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经税务机关核实的2004年度亏损额为300万元。该公司2005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为( )万元。(2006年)

  A、105.6

  B、6.6

  C、5.4

  D、3.6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亏损弥补及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320-300)×33%=6.6(万元)。

  【例题2】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发生的经营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年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2007年)

  答案:√

  2、投资方企业与联营企业的亏损弥补

  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依法进行弥补。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3、企业境外业务之间(企业境外业务在同一国家)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例题】下列各项中,符合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规定的是( )。

  A、被投资企业发生经营亏损,可用投资方所得弥补

  B、企业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可用境内总机构的所得弥补

  C、境内总机构发生的亏损,可用境外分支机构的所得弥补

  D、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可用被投资企业分回的所得弥补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亏损弥补的税务处理。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不得用投资方所得弥补;企业境内、境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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