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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初级经济法》:房产税法律制度(13)

更新时间:2010-07-14 09:40:3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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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车辆购置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购置”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即: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等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解释1:对各种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征收。

  解释2:在最终消费环节,由购置者交纳。只征收一次。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这不同于车船税(车船税对拥有或者管理的车船每年征收一次)。

  二、征税范围: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例题】下列各项行为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有( )。

  A、汽车行经销的车辆

  B、进口销售的车辆

  C、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

  D、自产自用的车辆

  答案:D

  三、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购车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计税价格=(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组价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提示】与进口消费税、进口增值税计税依据相同。

  (三)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四、车辆购置税的计算

  1、税率——统一比例税率10%

  2、应纳税额=计税价格×10%

  五、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

  纳税人购买自用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纳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资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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