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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法》:企业破产法律制度(22)

更新时间:2010-07-27 09:42:4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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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一、撤销权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2、撤销权的行使

  (1)必须由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其他任何人不能行使这一权利。

  (2)可撤销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超过1年的,债务人即使发生上述行为,也不属于可撤销的行为。

  二、个别清偿的撤销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无效行为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该行为自实施之日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如果据此取得财产,管理人有权予以追回。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该行为自实施之日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如果据此取得财产,管理人有权予以追回。

  【例题1】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下列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中,属于破产管理人有权请示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有( ) (2008年)

  A、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B、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

  C、债务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

  D、债务人为逃避债务隐匿财产的行为

  答案:ABC

  解析: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选项D是属于无效行为,而非可撤销行为,因此不选。

  【例题2】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0日受理债务人甲企业的破产申请,甲企业的下列行为中,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有( )。

  A、甲企业于2007年3月1目对应于2007年l0月1日到期的债务提前予以清偿

  B、甲企业于2005年2月1日向乙企业无偿转让10万元的机器设备

  C、甲企业于2006年9月1日与其债务人丙企业签订协议,放弃其15万元债权

  D、甲企业于2007年2月10日将价值25万元的车辆作价8万元转让给丁企业

  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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