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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法》:企业破产法律制度(26)

更新时间:2010-08-02 08:58:5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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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债权人会议

  一、表决权

  1、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2、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解释:(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不受和解协议的约束,因此,对“和解协议”不能行使表决权。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的清偿顺序优先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权,因此,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能行使表决权。

  【例题】甲企业破产,乙企业依法对甲企业的机器设备享有抵押权,乙企业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债权人会议上,乙企业可以行使表决权的事项有( )。

  A、通过和解协议

  B、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C、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D、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答案:BC

  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1、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2、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提示: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例题】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债权人中选举产生。 ( )

  答案:×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人“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例题】根据新颁布的《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主持。下列各项中,属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应当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情形有( )。(2007年)

  A、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B、破产管理人提议时

  C、债权人委员会提议时

  D、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提议时

  答案:ABC

  解析:根据规定,第一次债权会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因此正确的选项是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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