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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法》:企业破产法律制度(27)

更新时间:2010-08-02 08:59:4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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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提示: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和更换,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债权人会议职权的是( )。

  A、更换管理人

  B、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C、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D、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答案:BCD

  五、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1、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别决议

  (1)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2)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决议,按债权类型分组进行表决,由出席会议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为该组通过。各表决组均通过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3、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4、债权人会议表决“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时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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