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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法》:流转税法律制度(8)

更新时间:2010-08-18 08:53:5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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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2、纳税人进口货物,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算其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视同销售行为无销售额的,税务机关依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①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例】: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8月销售三批同一规格、质量的货物,每批各1000件,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分别为每件120元、100元和40元。经税务机关认定,第三批销售价格每件40元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计算该商场8月增值税销售额。

  【解析】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其销售额。

  本例中,税务机关已认定该商场第三批销售价格每件40元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应按当月合理销售价格(120元和100元)的平均售价确定销售额,则该商场8月增值税销售额为:[120+100+(120+100)÷2]×1000=330000(元)

  ③组成计税价格,公式如下:

  (1)不征消费税的货物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1+成本利润率)

  (2)征收消费税的货物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3)进口货物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4、特殊业务的直接规定计税依据。

  (1)、包装物押金

  ①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

  ②对逾期1年以上未收回包装物而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并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率销项税额。

  提示:对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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