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级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29)
(十二)仓储合同
1、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提示:以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2、储存期间届满,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提示: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的”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例题】在仓储合同中,仓单持有人提前提取仓储物的,应当减收仓储费( )。
答案:×
(十三)委托合同
1、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委托合同的随时解除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提示: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例题】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 )。
A、保管合同 B、委托合同
C、借款合同 D、赠与合同
答案:ABC
(十四)行纪合同
1、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商品的,如果在行纪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3、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此时,行纪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4、行纪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
(十五)居间合同
1、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3、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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