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中级会计职称备考资料 > 2011年《中级经济法》:经济法律关系(11)

2011年《中级经济法》:经济法律关系(11)

更新时间:2010-11-04 09:00:4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中级会计职称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二)行政复议程序

  1、复议申请

  (1)当事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判断题)

  【例题】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无论人民法院是否已经受理,都可以同时申请行政复议。 ( )

  【答案】×

  2、 复议管辖。

  (1)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级复议)

  【例题】乙公司对甲市A区国税局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受理乙公司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 )。

  A、A区人民政府

  B、甲市国家税务局

  C、A区国家税务局

  D、甲市人民政府

  【答案】B

  解析: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011年会计职称考试大纲汇总 

    环球网校会计职称辅导新增多种套餐五折优惠

    2011年会计职称考试网络辅导招生简章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中级会计职称资格查询

中级会计职称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中级会计职称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中级会计职称各地入口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