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中级会计职称备考资料 > 2011年《中级经济法》:经济法律关系(13)

2011年《中级经济法》:经济法律关系(13)

更新时间:2010-11-08 08:59:4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中级会计职称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3)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专门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铁路法院。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例题1】原告同时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这些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 (2008年)

  答案:×

  解析:根据规定,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例题2】北京的甲公司和长沙的乙公司于2006年6月1日在上海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双方应于2006年12月1日在厦门交货付款。双方就合同纠纷管辖权未作约定。其后,甲公司依约交货,但乙公司拒绝付款。经交涉无效,甲公司准备对乙公司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下列各地方的人民法院中,对甲公司拟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的有( )。(2007年)

  A、北京

  B、长沙

  C、上海

  D.厦门

  [答案]B、D

  [解析]根据规定,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合同履行地(交货付款地)为厦门,被告住所地(乙公司所在地)为长沙。

  【例题3】某企业因与银行发生票据支付纠纷而提起诉讼,该企业在起诉银行时可以选择的人民法院有( )。

  A、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B、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

  C、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D、票据出票地人民法院

  【答案】BC

  (二)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届满时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时效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法律不予支持。

  【例题】甲对乙享有一货款债权,但诉讼时效已届满。乙向甲支付了货款,其后以不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请求甲返还。法律应支持乙的请求。( )(2007年)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诉讼时效。时效届满后,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法律不予支持。

  2、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包括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1年或4年);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1)适用于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适用于4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②技术进出口合同。

    2011年会计职称考试大纲汇总 

    环球网校会计职称辅导新增多种套餐五折优惠

    2011年会计职称考试网络辅导招生简章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中级会计职称资格查询

中级会计职称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中级会计职称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中级会计职称各地入口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