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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法》:经济法律关系(12)

更新时间:2010-11-08 08:59:3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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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复议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除有特殊情况外,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解释:除有特殊情况外是指:(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四) 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3、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被申请人不按法定期限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五、诉讼

  (一)诉讼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原告就被告原则)。

  原告就被告原则的例外:对被劳改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及对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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