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中级经济法》辅导:证券法律制度(3)
四、证券的发行程序 $lesson$
(一)证券发行的核准
1、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其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
2、审核部门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证券的承销
1、证券承销采取代销、包销方式。
2、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3、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4、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5、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解释:如果采取包销方式,则不存在发行失败的情形,因为有证券公司“兜底”。
【例题1】证券的代销和包销期限,最长不超过( )。
A、30日 B、90日
C、45日 D、2个月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证券的代销和包销的期限。根据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超过90日。
【例题2】某证券公司要与发行人签订包销股票的合同。承销期限届满时,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仅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属于发行失败。( )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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