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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辅导之:消费税(6)

更新时间:2011-04-21 09:19:3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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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从量定额的销售数量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三)复合计税的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例题】某烟草公司11月销售自产卷烟3000箱,取得不含增值税的价款2000万元(适用税率45%,适用税额为每箱150元),销售自产雪茄烟200箱,取得不含增值税的价款300万元(适用税率25%)。该公司当月应纳消费税为( )。

  A、945万元

  B、975万元

  C、1020万元

  D、1023万元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销售自产卷烟和雪茄烟应纳消费税税额的计算。销售自产卷烟应纳消费税=3000×0.015+2000×45%=45+900=945(万元);销售自产雪茄烟应纳消费税=300×25%=75(万元);合计应纳消费税=945+75=1020(万元)。

  (四)消费税已纳税额的扣除

  用外购已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1、扣税的范围:

  (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和酒精为原料生产的酒,包括用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

  (3)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4)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6)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7)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8)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9)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10)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2)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例题】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外购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下列各项中,可以抵扣已缴纳的消费税的有( )。

  A、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用于生产化妆品

  B、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玉石用于生产首饰

  C、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用于生产小汽车

  D、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用于生产卷烟

  答案:ABD

  解析: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用于生产“轮胎”的,才可以抵扣消费税。

  2、扣税方法: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已纳消费税

  当期准予扣除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生产领用数量×单价×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

  (五)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的其他规定: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数额或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

  (2)纳税人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按照法定权限、程序核定其计税价格,其中,卷烟和粮食白酒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核定,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3)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消费税。

  【例题】(2008年)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的,计算征收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 )。

  A、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

  B、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低销售价格

  C、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平均销售价格

  D、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消费税计税依据中的特殊情况。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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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会计职称考试网络辅导招生简章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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