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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经济基础辅导:劳动合同的解除(3)

更新时间:2011-11-03 09:31:2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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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lesson$

  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例题】洪某与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5年12月2日至2007年3月1日止。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订,但公司继续安排洪某在原工作岗位上班,并向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2008年4月10日上午,洪某在作业时不慎受伤,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洪某为工伤,七级伤残。洪某受伤后,要求单位给予工伤待遇,并保持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公司认为劳动合同早已期满,不同意保持与洪某的劳动关系。请问该案应如何处理?

  解析:洪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订,但公司让洪某继续在本单位原工作岗位上工作,并向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这些做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事实劳动关系的要件,因此,洪某与公司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劳动法律保护。洪某在此期间发生了工伤,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不能解除与洪某的劳动关系,除非劳动者本人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才可以终止。而洪某不愿意自谋职业,要求与单位继续保持劳动关系,因此,公司应当给洪某安排适当的工作,不得因工伤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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