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中级会计职称备考资料 > 2012年《中级经济法》合同的担保资料(一)

2012年《中级经济法》合同的担保资料(一)

更新时间:2011-11-07 14:12:3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中级会计职称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一、合同担保的概论$lesson$

  (一)合同担保的概念

  1、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解释: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2、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合同担保的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

  (二)担保合同无效(2010年)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

  的,担保合同无效;

  2、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公司资产为

  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

  同无效;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5)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①债权人无过错的,由债务人和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②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2。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①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②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3。

  3、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4、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例题】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下列有关承担民事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B、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C、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D、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答案:C

    2012年会计职称辅导招生简章

    现报名辅导套餐可享六折优惠

    2011年会计职称考试真题汇总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中级会计职称资格查询

中级会计职称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中级会计职称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中级会计职称各地入口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