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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经济法 预习辅导:第八章节(10)

更新时间:2012-02-08 09:33:1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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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反垄断法的执行和适用$lesson$

  1、反垄断法执行主体: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共同承担反垄断职责。

  2、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根据《反垄断法》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3、反垄断法豁免和适用除外

  (1)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反垄断法》。

  (2)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

  【例题】关于我国反垄断法的效力,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反垄断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无域外效力

  B、对于农业生产者在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领域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

  C、对于知识产权领域,即使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也不适用反垄断法,而适用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

  D、反垄断法只调整境内的经济垄断行为,不针对滥用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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