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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经济法 预习辅导:第八章节(11)

更新时间:2012-02-15 09:28:3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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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一)欺骗性标示行为

  1、仿冒;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以下四种仿冒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虚假陈述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虚假陈述的方式包括在包装、装潢或广告中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提示:虚假陈述的主体是经营者,包括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广告经营者;虚假陈述的内容是与商品和服务有关的、除商业性标志以外的其他信息;虚假陈述的方式是对商品、服务或经营者自身所作的任何介绍;虚假陈述的目的是提高市场认知度,增加交易机会。

  (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可分为技术型商业秘密和经营型商业秘密两类。

  1、商业秘密的特征有:秘密性、实用性和保密性。

  2、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例题】甲以偷盗手段获取了某公司的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 )。

  A、甲披露该商业秘密

  B、甲使用该商业秘密

  C、甲允许乙使用该商业秘密

  D、丙明知甲以偷盗手段获取的该商业秘密,丙仍使用该商业秘密

  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BC: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偷盗、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2)选项D:第三人明知上述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三)诋毁商誉行为的构成

  1、诋毁商誉行为的主体。作为竞争行为的诋毁商誉,其行为主体是经营者。

  2、诋毁商誉行为的主观方面。诋毁商誉行为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总之存在主观过错。

  3、诋毁商誉行为的客观方面。包括:①诋毁商誉行为是传播信息的行为。

  ②传播的是虚假信息。③该虚假信息与竞争对手有关。

  【例题】甲商场为打垮竞争对手乙商场,在网上发帖谎称乙商场销售假皮鞋,乙商场的声誉因此受到损害。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对甲商场发帖行为定性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0年)

  A、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B、诋毁商誉行为 C、比较广告行为 D、虚假陈述行为答案:B

  解析:本题甲商场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诋毁商誉行为,所谓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传播有关竞争对手的虚假信息,以破坏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商业贿赂行为

  1、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2、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五)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

  1、附巨额奖赠促销。经营者采用抽奖式的附奖销售的,最高奖的金额不

  得超过5000元。

  2、欺骗性附奖赠促销。经营者不得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3、所附奖赠品伪劣。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例题】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一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仿冒行为?

  A、甲厂在其产品说明书中作夸大其词的不实说明

  B、乙厂的矿泉水使用“清凉”商标,而“清凉矿泉水厂”是本地一知名矿泉水厂的企业名称

  C、丙商场在有奖销售中把所有的奖券刮奖区都印上“未中奖”字样

  D、丁酒厂将其在当地评奖会上的获奖证书复印在所有的产品包装上

  答案:B

  解析: B项是仿冒行为;A项的行为是虚假陈述行为;C项的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D项是正当的经营销售行为。

  (二)经营者价格行为规制制度

  1、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1)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2)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3)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4)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2、经营者依法承担下列价格义务:

  (1)合法经营,合理定价,合法获利;(2)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3)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4)明码实价。

  提示: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3、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1)固定价格、限定转售价格;(2)掠夺性定价;(3)哄抬价格;(4)价格欺诈;(5)价格歧视;(6)垄断高价、垄断低价;(7)其他价格违法行为,包括: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等等。

  提示:经营者实施价格垄断行为、价格欺诈行为、哄抬价格或变相抬压价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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