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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经济法 复习指导: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9)

更新时间:2012-02-17 09:11:5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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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行政复议$lesson$

  (一)行政复议范围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11项,见教材);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解释: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例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有( )。(2009年)

  A、公民对行政机关作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B、企业对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其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C、社会团体对行政机关作出其有关资质证书中止的决定不服的

  D、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本单位给予其行政处分的决定不服的

  答案:ABC

  解析:根据规定,行政人员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能申请行政复议。选项ABC都是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均可以依规定提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申请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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