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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经济法 复习指导: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9)

更新时间:2012-02-17 09:13:3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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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lesson$

  1、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2、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级复议)

  6、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7、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例题1】某企业对甲省乙市国税部门给予其行政处罚的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各项中,应当受理该企业行政复议申请的机关是(  )。(2008年)

  A、乙市国税部门 B、乙市人民政府 C、甲省国税部门 D、甲省人民政府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复议机关。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例题2】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机关是( )。

  A、国务院 B、国务院相关部门 C、省级人民政府 D、最高人民法院

  答案:C

  (四)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3、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②适用依据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提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5、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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