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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考点解析:票据的一般规定(2)

更新时间:2012-07-13 09:08:1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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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票据权利与责任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1、票据权利的概念

  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和追索权(第二次权利)。

  (1)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2)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当事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

  (3)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之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例题1】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和背书人不是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 )(2010年)

  答案:×

  解析:根据规定,被追索人(代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和背书人)依法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即可以向前手行使追索权。

  【例题2】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有( )。

  A、票据记载的收款人 B、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

  C、最后被背书人 D、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背书人

  答案:ABCD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1、基本规定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也有例外的情形,即如果是因为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①如果前手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当事人,享有完整有效的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享有同样的票据权利。

  ②如果前手是因欺诈等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③如果前手因善意取得票据但未付对价或者对价不相当,该前手的权利应受其再前手权利的影响,无偿取得之人也受前手的影响。

  2、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2)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3、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例题1】甲以背书方式将票据赠与乙,乙可以取得优于甲的票据权利。( )答案:×

  解析:根据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例题2】下列哪些情况下取得的票据享有票据权利( )。

  A、张三明知李四偷来一张支票,李四向其转让,张三欣然接受

  B、甲单位以支票形式向地震灾区某小学捐款,该小学接受该支票

  C、作为收款人,王五依法接受一张银行本票

  D、作为最后持票人,刘六持有一张银行汇票且背书连续

  答案:BCD

  解析:A属于“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的情形,不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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