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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重点掌握:试用期

更新时间:2012-11-28 09:47:0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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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节讲述劳动合同约定条款中的试用期与试用期工资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

  (一)试用期

  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双方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1、试用期期限的强制性规定(重点掌握)

  (1)关于试用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限

3个月以上不满l年的

不得超过l个月

1年以上(包括1年)不满3年的

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包括3年)(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得超过6个月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提示:(1)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试用期工资的强制性规定

  (1)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是指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试用期满后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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