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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练习: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

更新时间:2012-12-12 13:14:2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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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节练习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进行权益披露的情形、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编制(信息披露的形式)

  第四章 证券法律制度

  第四节 上市公司的收购

  单选题

  1、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关于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报告与信息披露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投资者持股达到5%的,自公告、报告后的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B.投资者应当在持股达到5%的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依法报告与信息披露

  C.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5%后,应当依法报告与信息披露

  D.投资者作出书面报告的对象包括证监会、证券交易所,通知对象为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答案】A

  【解析】注意区分,投资者持股达到5%时,以及持股达到5%后每增加或者减少5%,有关公告、报告时间的要求虽然一致,但是,在此后限制其再行购买公司股票的时间规定不同。

  多选题

  2、甲股份有限公司打算收购乙上市公司。如果甲公司实施对乙公司的收购行为,下列选项中,属于与甲公司一致行动人的是( )。

  A.甲公司的母公司

  B.由甲公司总经理兼任董事长的丙公司

  C.持有甲公司35%的股份,且同时持有乙公司5%股份的丁某

  D.甲公司财务总监的表姐夫,且其表姐夫持有乙公司5%的股份

  【答案】ABC

  【解析】根据规定,在投资者中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为投资者的一致行动人,但这些亲属仅包括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不包括表亲。D选项不属于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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