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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房产税

更新时间:2013-02-20 09:01:0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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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房产税特点:个别财产税\城镇经营性房屋\区别经营方式征税。

  环球网校为了方便各位同学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学习阶段已经开始,小编特此整理搜集了关于初级经济法基础小税种,希望广大考生通过考前的日积月累,以此来帮助大家巩固知识点,成功获得初级会计职称

  房产税:

  一、特点:个别财产税\城镇经营性房屋\区别经营方式征税。

  二、作用:筹集地方财收\调节财富分配\加强房屋管理。

  三、税目: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经营性房屋,不含独立的建筑物。

  四、纳税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或使用人,外资及外国人经营的不交。

  五、税率:按房产余值的1.2%或租金12%;08/3/1前个人出租居住4%,后不分用途4%;企业等按市价租给个人居住4%。

  六、计税依据:税=租金收入*12%或=原价*(1-减除比)*1.2%。

  七、直接减免税:1.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2.财政拨付经费事业单位自用;3.寺庙公园名胜自用;4.个人非营业用;5.开发商品房售前。

  八、行业减免税:1.工地临时房屋;2.连续停用半年在大修期间;3.邮政划分城镇外的;4.铁道企业自用;5.人行自用;6.天然林保护工程。

  九、慈善减免税:1.学校医院等自用;2.军队空余租赁\毁损停用;3.老年机构自用;4.公有住房\廉租住房;5.学生公寓\高校后勤实体自用;6.国家储备库及经营储备商品企业自用的08/12/31前。

  十、义务时间:原有的经营\验收前使用租借之月起,自建的建成\委托的验收\租借\购新的交付\购存的登记次月起。

  十一、纳税地点:在房产所在地,按年征收,分期纳,各地一般按季或半年。

  十二、特殊情况(1):融资租赁按1.2%,投资联营分红共担分险的按1.2%,不担的按12%。

  十三、特殊情况(2):房产原价包括不可分割附属及配套设备,如冷暖通风,更换的用差额计入,但易坏零配件不算。

 
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网络辅导招生简章     2012初/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合格证书办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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