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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契税

更新时间:2013-02-20 09:02:2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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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契税特点:财产转移税\土地房屋的购买人缴纳。

  环球网校为了方便各位同学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学习阶段已经开始,小编特此整理搜集了关于初级经济法基础小税种,希望广大考生通过考前的日积月累,以此来帮助大家巩固知识点,成功获得初级会计职称

  契 税:

  一、特点:财产转移税\土地房屋的购买人缴纳。

  二、作用:增加地方财收\保护合法产权\调节财富分配。

  三、税目: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抵债\交换\投资\赠与\折料\翻建。

  四、纳税人:承受土地或房屋权属的单位或个人。

  五、税率:3%――5%,由省级自定;个人首次购买90平米以下的,08/11/1起按1%征。

  六、计税依据:成交价格\市场价格\评估价格\基准地价。

  七、直接减免税:1.机关\事业\团体\军队自用;2.荒地用于农业的;3.使馆驻华及外交人员承受;4.国有控股公司投资新设85%股权公司。

  八、行业减免税:1.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2.已购公有住房补土地出让金后为完全产权的;3.改制\合并\分立\重组划转\破产后债权人承受。

  九、慈善减免税:1.城镇职工第一次购公有住房的\首次购买单位集资或购进的普通住房;2.不可抗力重购的可减或免;3.拆迁补偿款内重购的;4.廉租\经济适应房单位购买为廉租租\经济适应房的;5.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减半。

  十、义务时间: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义务发生日起10日内申报。

  十一、纳税地点:土地房屋所在地。

  十二、特殊情况(1):房屋交换价值相等的不交,超出部分应交支付方交。

  十三、特殊情况(2):单独转移附属设施的不交,连同土地或房屋一起转移的按总价交;实质性转移,没证书也交。

 
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网络辅导招生简章     2012初/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合格证书办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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