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五章知识点:合同履行
第四节 合同履行
一、概念
是指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和实现各自享受的权利,使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
二、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一般规则
1、履行主体(一般为合同当事人)
2、履行标的
3、履行地点
履行地点是债务人应为履行行为的地点。在履行地点为履行行为,只要适当,即发生合同消灭的效力。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依其约定。
4、履行期限
5、履行方式
6、履行费用
履行费用通常包括运送费、包装费、登记费、通知费等。
7、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8、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2)利息;
(3)主债务。
(二)合同条款规则
1、规则适用程序
合同生效后,对直接影响合同履行的一些条款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其基本规则是:
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合同法》的具体规定。
2、具体规则
(1)质量条款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条款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条款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条款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条款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条款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三)价格条款规则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
正常履行规则 |
逾期交货的 |
逾期付款的 |
价格上涨时 |
执行新价格 |
执行原价格 |
执行新价格 |
价格下降时 |
执行新价格 |
执行新价格 |
执行原价格 |
(四)涉及第三人的履行规则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因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应由合同的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提示】
有关涉及第三人的情形
【提示】
由于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它既不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也不直接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抗辩权的行使
(一)概念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先履行)抗辩权三种。
(二)抗辩权的种类
1、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时,享有不履行的权利。
2、后履行抗辩权
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把握以下要点:
(1)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四、保全措施
(一)概念
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法律允许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
(二)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二)撤销权
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权利。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是债务人的积极行为危及了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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